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4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出访人员名单
2.公务出访行程
3.邀请函及翻译
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5.因公出国申请表
6.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7.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8.网上审批系统所需基本信息表
9.出国(境)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
10.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
11.出访报告
12.出访日志(工作访问类需填)
13.出国(境)人员回访记录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4年4月16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推动学校国际合作与港澳台交流,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上级单位或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因公出访根据出访任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含校级、院级)出国(境),执行一般性校际工作访问交流等非学术任务(以下简称“工作访问”);另一类是教学和科研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以下简称“学术交流”)。两类任务实施区别管理,工作访问类任务审批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学术交流类任务审批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实际需要安排。
因公出访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全校因公出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材料审核和报批;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出访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学院(部、处)负责本单位出访人员推荐和出访任务的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出访的费用预算审核、财会监督和报销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出访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因公出访计划制定遵循“任务导向、因事定人、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访的初步计划,包括团组任务、团组规模、经费来源、团员来源单位构成等,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决策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团员来源单位推荐参团人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并向湖北省委外事工作办公室申报学校年度出访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需在报批时说明必要性,其中工作访问类出访任务还需报学校决策性会议讨论决定。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需取得发自拟前往国家(地区)参访单位的合格邀请函。邀请函必须真实可靠,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应写明邀请目的及理由、邀请人数、被邀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出访日期、停留时间、费用由谁负担及详细的公务活动安排等,应有邀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经授权邀请人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因公出访的团组人数、出访次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外停留天数以离、抵我国(境)日期计算。
(一)学术交流类出访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相关规定,需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因公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学术交流详细说明或计划书、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报上级审批。其中,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以相关项目批准的期限为准。
(二)工作访问类出访团组每次人数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出访3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单独访问香港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港澳不超过7天。
(三)工作访问类出访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12号)文件中有关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的规定。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因公出国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参加双跨团组、国(境)外培训计入其本人出访批次。
(四)校领导以党政领导身份出访,1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参加学术交流类出访,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五)处级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以干部身份出访,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交流内容,1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学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一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不同团出访,不同一时间分别参团或率团出访,原则上不得6个月内分别参团或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处级领导参加学术交流类出访,应当精简、务实,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实行分级审核管理,校内审核由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派出单位是因公出访第一审核单位,重点审核出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出访目的、出访任务、经费来源、出访时限及其他相关事宜。
因公出访人员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登录OA系统,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处、组织部等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签批。申请人需根据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批时间和出国(境)目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注)类型办理期限要求提前将《申请表》及办理审批手续所需材料(含出访人员名单、出访日程安排、邀请函及译文、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出国申请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网上申报系统所需基本信息表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审批结束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要求在学校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上级外事主管部门要求准备学校公函等申报材料(副厅级及以上干部出访需事先上报省委组织部并向省外办报送出访任务备案表)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办理因公证照(普通公务护照或通行证)及签证(注)。
因公出访必须持因公证照出国(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任务批件、因公证照、签证(注)等手续。
涉密人员因公出访需根据学校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核手续,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因公出国(境)手续。
各因公出访团组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湖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按下达的批件执行出访任务。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公务出访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并签署《出国(境)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
因公出访应按照校内审批、批件、护照办理、签证办理等环节时限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按时完成出国(境)手续。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章因公证照管理
严禁未经审批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证照只能用于因公出访执行公务,不能用于因私处理个人事务。
因公证照和签证(注)手续必须通过因公出访审批渠道办理,严禁将因公护照通过个人渠道送往外国使领馆办理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访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证照。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证件管理制度。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按省委组织部规定交省委教育工委统一管理,其他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返境)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
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需持普通护照,按上级部门或录取机关要求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
公务出访的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24号)、《省财政厅 省外侨办<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22号)等文件执行。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负担。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造成超支的,经批准后给予调整预算。
团组在申报出国(境)任务时,应同时填报因公出国(境)预算,预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签证保险费和其他费用。预算方案须注明经费来源,并由财务处签批同意后执行。
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上级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严格按照事前报批的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
因公出访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访。出访费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时不得突破总量并且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来源。如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改出国(境)经费来源,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作访问类出访所需经费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中列支;列入年度计划的学术交流类出访所需经费从教师海外学习经费列支;其他学术交流类出访可从所在单位经费预算或其本人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公务出访原则上在出访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支出经费的报销。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各团组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要紧密结合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公务活动,务求实效。
各团组要严格遵守批准的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出访线路,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出访、过境面签出访相关国家(地区),严禁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严禁公款旅游。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一)申请因公出访人员对本人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目的、内容、必要性、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