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一般性周转房配租计分排序办法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4年4月10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或学校合法管理,可用于周转租住的房屋。周转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范围主要包括:教工宿舍2、3、4栋、外教楼4、5栋,后勤职工宿舍三层楼、后山二层楼,以及本办法施行后,学校将其他楼栋调整为周转房性质的房屋。
第二章 房屋分类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分为一般性周转房、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及学生工作周转房三类。
第五条 一般性周转房主要用于缓解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和工作需要。学校按照优先满足在武汉市内无房教职工的原则(已婚教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汉无房),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人依本办法计分排序规则安排周转房。
一般性周转房租住对象为学校在编(含人事代理),且未承租其他类型周转房及教师公寓(原人才公寓)的教职工。
第六条 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是指以校内单位名义申请,用于服务保障、安全稳定、应急处理等情况的特定岗位人员居住的周转房。此类周转房从严控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决策性会议同意后统筹安排。
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居住人员应未承租其他类型周转房及教师公寓(原人才公寓)的教职工。
第七条 学生工作周转房是指为加强学生管理,面向一线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租住的周转房。此类周转房由辅导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
学生工作周转房租住对象应为未承租其他类型周转房及教师公寓(原人才公寓)的一线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
第八条 每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间周转房,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并具备申请资格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
第九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当年人才引进待遇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出租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一般性周转房:
(一)发布房源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可供租赁的周转房。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申请表》,婚姻情况、学历学位、职务(称)、在汉房屋等情况资料采取后审制,申请人需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待选房完毕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务(称)任职资格证明、无房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同时提交原件备查。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永久取消其申请周转房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学校相关监督部门。
(三)部门初审
1.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无误后,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将部门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公示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所提交材料计分、排序后进行公示。公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在汉无房教职工,第二部分为在汉有房教职工。
(五)按序选房
公示无异议后,具备承租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由教职工本人在所公布房源中按计分排序进行选房。每次选房分为两轮,在汉无房教职工为第一轮优先选房;在有剩余房源情况下,在汉有房教职工进行第二轮选房。选定房屋后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选房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地点选定房号的,视同放弃本轮周转房承租资格。
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未分配到周转房的,下次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重新计分排序。
(六)办理租赁手续
1.已选定周转房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缴款单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租赁保证金。其中单间1000元,二室一厅2000元,三室一厅3000元(租赁保证金不计息,退房后退还本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2.凭《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选房确认单》、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相关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
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按程序报学校决策性会议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会议意见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申请材料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申请表》以及所在单位运行保障周转房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列明申请租赁期限。入住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周转房:
学生工作周转房由一线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学工部、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入住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执行。
第四章 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承租人需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后方可入住周转房。周转房协议期不超过三年,协议期满后需续租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如未在汉购房,可提前一个月凭婚姻证明、夫妻双方房查证明直接签订新的周期租赁协议;承租人及其配偶如在汉已购房,需提前一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十条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按计分重新排序选房,租金按学校当时执行的评估价及承租人实际周期标准缴纳。租赁协议期满不再续租或需提前结束租期的,承租人需提前一个月办理退租手续。协议期满前一个月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视为不再续约。
第十四条 周转房租赁期限为周期性租赁,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租期满10年后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续租,需经学校决策性会议审批同意。周期性租赁分为3个周期(第1—3年为第一个周期、第4—6年为第二个周期、第7—10年为第三个周期),分别按各周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周转房计租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含多人分摊的使用面积)计算,计租标准为市场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由评估机构每六年核定一次。其中第一个周期按评估价的25%收取租金,第二个周期按评估价的75%收取租金,第三个周期按评估价的125%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引进人才租赁学校周转房,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应等次的住房待遇,协议中列明的住房待遇期限到期后,按照人事处人才政策或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周转房按照第一个周期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新入职的一线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按照要求需住校的,租住2年内不收取租金。在编(含人事代理)辅导员调离一线辅导员工作岗位后,根据实际租赁时间,如尚在第一个周期内,租金按照该周期租金标准继续执行;如超过第一个周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合同制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后,应在工作调整之日起30日内腾退周转房。
第十九条 承租人的租金由学校财务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缴,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由承租人每月10日前到财务处缴纳当月租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因出国(境)、外出学习等暂时离校,如需继续租用周转房的,应照常缴纳租金,无法按期缴纳租金的,应于办理离校手续前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一般性周转房实际租期已满三年的,租金按照第二个周期标准开始收取。人才引进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退出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申请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退房申请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凭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签批意见及租赁保证金缴费凭证到财务处退还住房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腾退期间,承租人在当月15日(含)以前办理完毕房屋腾退手续的,学校免收当月房屋租金;在当月15日以后办理完毕房屋腾退手续的,学校收取当月房屋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退休、工作调动、离职及解聘的,其租赁协议自退休、工作调动、离职、解聘之日起自动终止,承租人应于收到办理退休、离校手续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协议期内去世的,租赁协议自动终止,其家属应于承租人去世之日起30日内腾退周转房。如承租人配偶为学校教职工,仍需租赁周转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腾退房屋时,应确保房屋整洁无损坏,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学校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承租期间购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对无违约行为的,学校退还全部租赁保证金;有违约行为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租住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原申请部门应督促其在30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学校运行保障周转房。学校收回该周转房,如原申请部门因工作需要需继续保留该房屋,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章 周转房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周转房须与学校签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师范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承租人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合法合规使用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周转房只能用于本校教职工居住,其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可随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等违规违法活动)。以上违规违法情形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承租人应立即腾退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人自租赁之日起,享有租户的合法权益,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的民事责任。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等相关规定,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租周转房的双职工,在协议期内夫妻双方离异的,双方协商明确后续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协商无果的,离异双方须腾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周转房。腾退完毕后,符合承租条件的方可申请参加学校周转房配租。
分别承租两套周转房的单身教职工,在协议期内成为有婚姻关系的学校双职工时,需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并按要求及时腾退承租的其中一套周转房。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承租人私自装修、改造周转房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因私自装修、改造给周转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学校同意简单装修的,承租人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退房时不得要求学校给予装修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用房规划调整等),要求承租人腾退或调整周转房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按期完成周转房腾退或调整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占房:
(一)已租有学校教师公寓(原人才公寓)的;
(二)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不再符合所住周转房入住资格的;
(四)依照本办法及租房协议约定应退房未退房的;
(五)不签订租赁协议或不缴纳租金且无法直接从工资扣缴的;
(六)所租赁的周转房非本人居住,存在转借或者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情况,或改变周转房用途的;
(七)在周转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八)私占周转房的情况;
(九)违规占用多间(套)周转房的情况(含夫妻双方均为校内教职工,各自占有周转房的情况);
(十)退休、工作调动、离职、解聘后等仍然占有校内周转房的情况;
(十一)租用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周转房的情况;
(十二)未如实告知、隐瞒本人及家庭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三)承租人去世,家属应退房而未退的;
(十四)发生其他应退出所租周转房或经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占房,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限期腾退周转房;
(二)对超出腾退期限仍未腾退周转房的,学校将不再对该房屋供水供电,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