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2023年第3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
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秘密变更审核表
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秘密解除审核表
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秘密确定情况汇总表
5.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情况
汇总表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3年12月31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原始定密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初次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判断并依法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活动。学校如产生保密事项范围内的事项,需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后方可定密。本规定所称定密为派生定密,是指学校依法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产生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学校根据已定密的国家秘密事项派生确定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点(以下简称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第二章 定密责任人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可指定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及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保密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定密审核人,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审核把关。拟定涉密事项的具体工作人员为定密承办人,负责按照程序开展定密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定密工作,负责对保密事项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八条 学校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以下简称派生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
(三)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
(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或者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未明确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最小范围,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定密责任人审批。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审核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定密依据应当写明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密级、保密期限等。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